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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69 深市 康达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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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1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8-032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盛杰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7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8)。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所购买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产交付及过户

    2018年4月9日,本次交易之标的公司必控科技就资产过户事宜履行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5419150B),必控科技已经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全部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并办理完毕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必控科技变更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必控科技99.8998%的股权。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必控科技 68.1546%股权,标的资产的债权债务均由

标的资产依法独立享有和承担,因此本次交易未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事项。

     二、后续事项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 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本次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相关后续事项主要为: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

    上市公司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在深交所办理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上述后续事项继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实施不构成重大影响。

    2、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中国证监会已核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3,381.34

万元。上市公司将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该事项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结果。

    3、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上市公司尚需对新增股本进行验资,并向主管政府部门办理因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该等手续不存在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

    4、本次交易各方需继续履行相关约定及承诺

    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三、关于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康达新材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新增股份的登记、上市手续,办理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及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中国证监会已核准康达新材本次重组事宜,在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障碍或无法实施的重大风险。”

     (二)法律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的法律顾问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交易已取得相应的批准和授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以实施;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交易对方已经依法履行了将标的资产交付给上市公司的法律义务;相关交易各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所述的后续事项,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四、备查文件

    1、《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3、相关标的资产过户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