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6 证券简称:德联集团 公告编号:2022-002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
已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通过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上
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 8 人,实际出席的董事 8 人,其中以通讯方式参会的董事 5 人(董事徐团华、杨樾、匡同春、雷宇、沈云樵),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董事长徐咸大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发行方案如下: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2、发行方式与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范围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发行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
行的核准文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市场询价的情况协商确定。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为 D,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则调整公式为: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226,298,780 股(含),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Q1=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n 为每股的送红股、转增股
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送股、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1为调整后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6、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 A 股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 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 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7、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8、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 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9、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投资金额
额
1 德联汽车新材料胶黏剂研发和制造项目 70,850.00 60,000.00
2 新材料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15,000.00 15,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25,000.00 25,000.00
合计 110,850.00 100,00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需投入的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 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 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先行以自筹资金进
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0、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逐项审议。本次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会议同意公司编制的《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同意公司编制的《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
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被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