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6-051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与华能榆神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华能榆神榆林热电联产新建工程间接空冷系统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向华能榆神热电有限公司华能榆神榆林热电联产新建工程提供间接空冷系统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签订。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1、公司名称:华能榆神热电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红星;
3、注册资本:20000万元;
4、经营范围:电力(热力)项目开发、投资、建设、生产、销售、经营和管理;电力能源项目咨询;环保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住 所:榆林市榆阳区北郊红山海沙湾
6、华能榆神热电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华能榆神热电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是大型综合公司,信誉优良,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华能榆神热电有限公司华能榆神榆林热电联产新建工程提供间接空冷凝汽器系统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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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
2、合同总金额(含税):5738.86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仟柒佰叁拾捌万捌仟陆佰元整);
3、结算方式:分阶段按比例结款,具体如下:
3.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
3.2进度款为合同总价的40%;
3.4 到货款为合同总价的40%;
3.6设备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履约保函)。
4、生效条件:合同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签订时间:2016年4月;
6、合同履行期限:自签署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货款两清之日起止。
7、违约条款
7.1本设备合同保证期内,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损失,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要求修理或更换,如有异议,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的两个想期内提出协商意见,由双方协商,如属卖方责任,或在必要的情况下买方可凭中国商品检验局或质监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或请求买方安排大型修理或向买方赔款,由此产生的安装费、运费、保险费等均有卖方承担。
7.2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推迟安装
或停运时,则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7.3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没有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技术协议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5天,每天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0.1%;
迟交5-10天,每天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0.2%;
迟交10天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0.5%;
单台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该台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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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由于卖方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内部缺陷造成买方或他人财产、人
身损害,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在合同生效后,根据该工程的进度安排交付设备和工程的实施,具体进度根据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不含税金额约占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113,377.76万元的4.33%,合同的执行将提升公司2016年、2017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3、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2、合同货款回收分阶段按比例执行,由于履行周期较长,存在货款回收缓慢的风险。
3、钢材、复合铝带材是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本合同履行周期和产品生产周期较长,营业成本受到生产周期内钢材和铝材价格变动的影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的毛利额可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也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使得公司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五、合同审议程序
该合同无需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六、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合同正本。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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