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4-038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
与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新疆国泰新华矿业股份有限
公司准东经济开发区一期2×350MW机组动力站工程EPC工程总承包表凝式间接
空冷系统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向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提供350MW发电
机组表凝式间接空冷系统设备,数量为2台套,用于新疆国泰新华矿业股份有限
公司准东经济开发区一期2×350MW机组动力站工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该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签订。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1、公司名称: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陆鹏程;
3、注册资本:陆亿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冶金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一般经营项目:工程总承包;普通机械、交通运输设备、电器及器材、电子、通
信设备、仪器仪表、建筑用钢结构架以及上述设备的备品配件的生产与销售;建
材、木材、化工产品(危险化学产品除外)、焦炭、橡胶及制品、金属材料、汽
车配件、家具的销售;汽车批发、零售;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建设工程
设备招标;工程机械、通讯及仪器仪表设备的租赁;机电设备成套;成套工程工
艺及设备设计;自动化系统及液压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进出口业务;开
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业务;承包与出口自产冶金成套设备相关的境外工程
(包括境内国际招标工程),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家政服务;室内外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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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维护;工程、设备监理;设备的售后服务和冶金技术服务;
5、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街8号;
6、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是一家大型综合公司,信誉优良,具有
较好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 350MW发电机组表凝式间接空冷系统设备,数量为2台套
2、合同金额(含税):¥77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仟柒佰伍拾万元整);
3、结算方式:分阶段按比例结款,具体如下:
3.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
3.2进度款为合同总价的20%;
3.3到货款为合同总价的30%
3.4安装调试款为合同总价的30%
3.3设备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
4、生效条件: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签订时间:2014年5月;
6、合同履行期限:自签署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货款两清之日
起止。
7、违约条款
7.1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
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
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
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否则,应按本合同约定条款
款处理。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
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
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
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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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
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应在7天内予以书面提出,
并14天内安排人员现场复验。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
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
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7.3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该套合同设备停运
或推迟安装时,则该套合同设备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
的延长。
7.4由于卖方责任,在合同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
于卖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
承担违约金,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
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
每套合同设备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15%。
卖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卖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买方承
认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7.5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
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款和6.4款
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2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3—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2%;
迟交5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3%;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10%。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具备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