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3-068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0月30日,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卖方”)与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华
能轮台电厂(2×350MW)热电联产工程表凝式间接空冷系统设备采购合同》,合同
约定本公司向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表凝式间接空冷系统设备(两机共
用),数量为1套,用于华能轮台电厂(2×350MW)热电联产工程。根据公司《章
程》规定,该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签订。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1、合同采购方: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秦海峰;
3、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电力生产及销售(限所属分支机构凭有效许
可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对电力、热力、煤炭、煤化工、交通运输等相关产业
投资;
5、住 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799号;
6、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是一家大型综合公司,信誉优良,具有
较好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2×350MW表凝式间接空冷系统设备(两机共用),数量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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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2、合同金额(含税):¥9560.00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仟伍佰陆拾万元整);
3、结算方式:分阶段按比例结款,具体如下:
3.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
3.2投料款为合同总价的20%;
3.3交货款为合同总价的40%;
3.4设备运行款为合同总价的20%;
3.5设备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
4、生效条件: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签订时间:2013年10月30日;
6、合同履行期限:自签署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货款两清之日
起止。
7、违约条款
7.1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由于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
或者由于卖方设计错误或技术服务人员的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设备损坏,卖方
应立即无偿换货,修理或赔偿买方所蒙受的直接损失。如需换货,卖方应负担由
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拆卸、再安装、调试费用等)。换货或修理时间应不迟
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
说明书及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而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
方有义务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如是紧急部件,卖方应安
排运抵买方指定地点,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7.2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损坏,买方有权向卖方提
出要求修理或更换。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由此
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7.3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或损坏的设备而使本合同设备的
建设和运行被延迟或中断,则保证期应按实际被延误或中断的时间相应的延长。
7.4如果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买方有权按下
列比例向卖方收取罚款:
货物迟交:迟交1-4周,延迟罚金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4%;迟交第5-8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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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罚金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8%;迟交第9周及以上,则每周延迟罚金为迟交
货物金额的1.0%,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不满一周按一
周计算。卖方支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
的顺利履行;
2、在合同生效后,供方根据该工程的进度安排交付设备,具体交付进度根
据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不含税金额约占公司2012年度营业收入
119315万元的6.848%,合同的执行将提升公司2014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3、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
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响履行的风险;
2、合同货款回收分阶段按比例执行,由于履行周期较长,存在货款回收缓
慢的风险。
五、合同审议程序
该合同无需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六、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合同正本。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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