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3-044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8月15日,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签订了《内蒙古创源金
属有限公司动力站3×330MW机组直接空冷系统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约定本公
司向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3台(套)330MW直接空冷系统,用于内蒙古创
源金属有限公司动力站3×330MW机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合同经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签订。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1、合同采购方: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斯泽夫;
3、注册资本:200386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通用设备制造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核能发电设备、
风力发电设备、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等及其备品备件制造、销售及研发;工业控
制与自动化的研发、制造及销售;环保设备(脱硫、脱硝、废水、固废)、节能
设备、石油化工容器的研发、制造及销售;仪器仪表、普通机械等设备的研发、
制造及销售;工业气体制造及销售;电站设计、电站设备成套技术开发,成套设
备销售及服务;总承包与分包境外发电设备、机电、成套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
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
务人员;进出口贸易;商务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以上经营范围项目不含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或许可的合法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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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 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18号;
6、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是一家大型综合公司,信誉优良,具有
较好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3×330MW直接空冷系统;
2、合同金额(含税):¥166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陆仟陆佰万元
整);
3、结算方式:分阶段按比例结款,具体如下:
3.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
3.2投料款为合同总价的20%;
3.3进度款为合同总价的30%;
3.4交货款为合同总价的20%;
3.5初步验收款为合同总价的10%;
3.6设备质保金(无利息)设备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
4、生效条件: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签订时间:2013年8月15日;
6、合同履行期限:自签署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货款两清之日
起止。
7、违约条款
7.1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公司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
或者由于公司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公司应立即无偿
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公司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
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公司责任之日起的十五(15)天内,否则,合同约
定的条款处理。对于那些在十五(15)天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东方
电气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公司可委托东方电气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或
消缺,所有费用由公司负担。
7.2如果公司未能按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交货进度表》交货(东方电气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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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东方电气要求推迟交货除外),东方电气有权向公司收取违约金。迟交一~四
周,每周按迟交设备部件价格的1%收取;迟交五~八周, 每周按迟交设备部件
价格的2%收取;迟交九周以上,每周按迟交设备部件价格的5%收取(不足一周按
一周计算)。
如果公司未按合同要求按时交付技术资料,公司应向东方电气支付违约金,
每逾期一周10万元(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
7.3由于公司原因未按合同规定交货、服务和在性能测试中未达到性能保证
值时,公司应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公司提交违约金、赔偿金后,仍须向东方电
气提供技术帮助,采取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指标,每项合同设备违约金、赔偿
金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累计计算。公司支付全部违约金和/或提供的满意替
换件被东方电气接受之日,即为东方电气承认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
证书之日。
7.4如由于公司服务的延误和疏忽,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工期的延误,每延误
一周,公司向东方电气支付合同总价的0.5%违约赔偿金。如属公司责任,合同
设备状况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其性能保证值未达到《技术协议书》的规定时,公
司将向东方电气支付性能削弱赔偿金。
7.5如由于东方电气的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支付合同款项,执行费应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逾期支付一~四周,每周按逾期支付合同款价格的1%收取违
约金;逾期支付五~八周, 每周按逾期支付合同款价格的2%收取;逾期支付九
周以上,每周按逾期支付合同款价格的5%收取(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支付违
约金后,东方电气仍需履行支付合同款的义务。
7.6公司应使东方电气免受任何因公司责任造成的第三方法律诉讼,应保护
其不受损害,并有为其辩护的义务,以使其免受任何因公司责任所造成的所有索
赔、法律诉讼、损失、费用、损害、伤害、利息和诉权。
7.7公司根据本合同条款单台设备及资料承担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单台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