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关于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就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的审计机构,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有较高的执业水平,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变更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杨步湘、张辉玉、杨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