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除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外,本激励计划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相符,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一致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25 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 名激励
对象授予 2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