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山南地区泽当镇香曲东路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4,01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1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0,01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俊民、范秀莲、郑伟及股东天禾广诚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
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盛华康源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金石投资及自然人股东关积珍、毛岱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经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同
时进一步承诺:若公司在 2011 年 12 月 8 日(含该日)前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则自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金石投资在前述承诺基础上补充承诺: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延长
六个月的锁定期。
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王俊民、范秀莲、郑伟、邓翔、吴钢、梁勇承诺:
1-1-1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本人离任信息日起六个月内,本人所
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按法律规定予以锁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1 年 12 月 26 日
1-1-2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3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
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
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俊民、范秀莲、郑伟及股东天禾广诚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盛华康源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不
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金石投资及自然人股东关积珍、毛岱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经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同时进一步承诺:若公司在 2011 年 12 月 8 日(含该日)前刊登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则自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金石投资在前述承诺基础上补充承诺: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延
长六个月的锁定期。
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王俊民、范秀莲、郑伟、邓翔、吴钢、梁勇承
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本人离任信息日起六个月
内,本人所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按法律规定予以锁定。
二、公司于 2011 年 2 月 12 日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的方案,同意公司如在 2012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本次
发行及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
1-1-4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共同享有。
三、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本次发行后,公
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
学性,具体包括: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
稳定性和科学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利润中可供分配利润部分的
百分之十,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比例平均不少于百分之四十。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
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
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
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
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
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4、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5、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公司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新的利润分配
政策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经董事
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详细请参阅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相关内容。
四、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以下风险:
(一)主导产品被进一步仿制的风险
1-1-5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司研究开发并全国独家总代理销售的主导产品多烯磷脂酰胆碱注射液、
注射用夫西地酸钠、转化糖注射液系列以及注射用脂溶性维生素系列,占公司
2011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 81.04%。上述主导产品的生产批件于
2004-2005 年间由公司业务合作方天台山制药和美大康药业在公司技术支持下分
别取得,目前这些产品存在被其他医药生产企业进一步仿制的可能。如果其他
医药生产企业成功仿制并推向市场销售,可能会导致公司主导产品市场份额下
降,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二)药品价格调整的市场风险
国家发改委 1998 年以来对医药市场进行了多次降价。随着药品价格改革、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在相当长时期内,我国药品降价的趋势仍将持续,
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国家药品价格调控政策有明显
的倾向性,对于技术含量不高的仿制药调控力度较大,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技术水平领先的创新品种则给予一定保护。在区域代理制的销售体系中,
医院终端价格的下降会挤压区域代理商的利润空间,进而间接影响公司的盈利
能力。随着医药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医院药品招投标采购等系列药品价格调控
政策的进一步推广,也可能导致公司产品价格下降,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
影响。
(三)业务合作的风险
为了充分利用我国医药行业过剩的 GMP 产能,提高现有资源利用效率,在
研发技术优势和新产品品种优势的基础上,公司采用了与天台山制药和美大康
药业业务合作的模式,即通过技术输出,由生产企业申请产品的生产批件并进
行生产,公司负责合作产品的全国独家代理销售。合作模式在增强公司整体盈
利能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合作方违反合作协议的商业风险。一旦合作方违约,
将影响公司主导产品的市场供应,进而影响公司经营。
(四)新产品投产低于预期的市场风险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运用 25,751.69 万元建设辽宁海思科新产品
生产基地,包括新建小容量注射剂、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