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一年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的法律意见书
致: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启元”或“本所”)接受加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加加食品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申请”)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查阅的相关文件。同时,本所律师本次申请相关事项向加加食品相关方作了函询和调查。在函询和调查过程中,本所及本所律师得到了加加食品或相关方作出的如下书面保证:
1、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书面证明或口头证言;
2、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材料及其所述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3、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和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系真实和有效的,各文件的正本及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且完整的证据链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境内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任何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加加食品为本次申请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加加食品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根据加加食品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暨违规担保的公
告》(2020-044)、《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2020-046)、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
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及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告的《加加食品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2),加加食品在自查中发现存在为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投资”)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的情形,违规对外担保本金余额合计 46,60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94%,其中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资本”)担保本金余额为 27,805 万元,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湘银行”)担保本金余额为 18,800 万元;公司未能在一个月内解决上述违规担保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3.1.1 条第(四)款、第 13.3.1 条、第 13.3.2 条的相关规定,加加食品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二、加加食品违规担保解决措施及解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卓越投资与三湘银行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债务清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湘银行出具的《担保责任解除确认函》及卓越投资与优选资本签订的《和解协议》、优选资本出具的《收款确认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作出的(2018)京 01 民初 796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作出(2021)京民终 207 号《民事判决书》
等文件,及本所律师对优选资本及三湘银行就上述协议、文件相关内容进行函证,加加食品所涉上述违规担保的解决措施及解除情况如下:
(一)违规担保的解决措施
1、对优选资本违规担保的解除
(1)卓越投资(乙方)、优选资本(甲方)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签订《和解
协议》,协议约定 1.2 条约定“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由乙方或指定第三方主体
根据付款批单文件向甲方清偿债务本金不低于 18,000 万元(简称“首笔清偿款”)”,1.3 条约定“甲方承诺,在收到首笔清偿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本款所述由加加食品签署或出具的前述文件原件退回给加加食品,加加食品因债权文件项下债务而与甲方签署及/或向甲方出具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函及/或与债权文件相关的其它任何法律文件项下的义务及责任均予解除,加加食品对甲方不再负任何义务与责任。甲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加加食品的起诉,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加加食品所采取的诉讼/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如甲方违反此项承诺,加加食品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每延迟一日,赔偿金额按照首笔清偿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计算至人民法院收到其撤诉/解除保全措
施申请之日。”1.4 条约定“各方进一步确定,如甲方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收到
首笔清偿款,无论甲方是否归还本款所述由加加食品签署或出具的前述文件原件,加加食品因债权文件项下债务而与甲方签署及/或向甲方出具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函及/或与债权文件相关的其它任何法律文件项下的义务及责任均予解除,加加食品对甲方不再负任何义务与责任。”
(2)2020 年 6 月 30 日,优选资本出具《收款确认函》,确认“本基金已收
到《和解协议》约定的首笔清偿款人民币 18,000 万元。”
(3)2020 年 7 月 3 日,加加食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本所对优选资本进行函证,优选资本复函确认其签署了《和解协议》并认可协议
约定的“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收到首笔清偿款,加加食品的担保义务及责任均
予以解除,加加食品对优选资本不再负任何义务与责任”内容,同时确认其已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收到首笔清偿款人民币 18,000 万元。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作出的(2018)京 01
民初 796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1)优选资本主张依据《深圳景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应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向其支付债务本金 9805 万元及按照年利率 10%的标准计算的目标收益。优选资本提起诉讼后其与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签订
《和解协议》,对案涉债务的履行期限、方式及本案诉讼、保全事宜等达成一致,该协议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和解协议》签订于《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差额补足协议》之后且于本案诉讼中,二者对案涉债务的履行方式、期限以及权利义务等内容存在实质不同,优选资本仍依据《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差额补足协议》主张债权,依据不足,其关于要求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支付剩余债务本金及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2)关于加加食品应否对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首先,优选资本针对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的诉求未获支持,故本案中加加食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具有事实基础。其次,加加食品系上市公司,其出具《保证书》对《合伙协议》《补充协议》项下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时,卓越投资系加加食品控股股东,杨振系加加食品实际控制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加加食品提供的案涉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加加食品针对案涉债务提供担保并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故加加食品时任法定代表人杨振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在此情形下,优选公司主张担保有效,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优选资本明知加加食品系上市公司,其未按照加加食品的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规定对加加食品提供担保的行为进行审查,不构成善意,故加加食品出具的《保证书》应为无效。综上,优选资本主张加加食品对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优选资本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64,70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5)优选资本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作出(2021)京
根据上述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优选资本明知加加食品系上市公司,其未按照加加食品的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规定对加加食品提供担保的行为进行审查,不构成善意,故加加食品出具的《保证书》应为无效。优选资本主张加加食品对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本所认为,加加食品对优选资本的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加加食品不再对优选资本的担保负有任何义务与责任。
2、对三湘银行违规担保的解除
卓越投资(乙方)、三湘银行(甲方)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签订《债务清偿
协议》;2020 年 6 月 30 日,三湘银行、卓越投资签署《债务清偿协议之补充协
议》,约定“1、2020 年 6 月 30 日前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第三方主体向甲方清偿债
务本金 4,000 万元(简称“首笔清偿款”)。2、甲方确认,自首笔清偿款支付完毕且本补充协议第 4 条、第 7 条所述第三方签署担保合同之日,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司因《贷款合同》项下债务而与甲方签署及/或向甲方出具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函及/或与《贷款合同》相关的其它任何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义务及责任均予解除,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司对甲方不再就《贷款合同》及其担保事项负任何义务与责任。”
2020 年 6 月 30 日,三湘银行出具《担保责任解除确认函》,确认“本公司
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收到《债务清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首笔清偿款且本补
充协议第 4 条、第 7 条所述第三方已签署担保合同,无条件解除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司因《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所提供的所有连带责任担保,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司不再对本公司负任何义务与责任。”
据此,本所认为,加加食品/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司对三湘银行 的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加加食品/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司不再对 三湘银行的违规担保负有任何义务与责任。
综上,本所认为,加加食品/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司对优选资本 及三湘银行的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加加食品/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 司不再对优选资本及三湘银行的担保负有任何义务与责任。
三、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3.3.1 条、13.3.2 条规定
的其他情形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