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1 条:为维护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条:为维护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定,制订本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或“公
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司章程”)。
第 2 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
第 2 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浙关法律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浙 江省商务厅浙商务资函[2010]294 号文批江省商务厅浙商务资函[2010]294 号文批 准,由浙江卫星丙烯酸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准,由浙江卫星丙烯酸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在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更,在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
得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 330400400002711)。公司目前在嘉兴市市场
330400400002711。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持有的营业执照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7826404X2。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
股,并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并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 3 条: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卫星石化 第 3 条 :公司注册名称:卫星化学股
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 SATELLITE 公司英文名称:SATELLITE CHEMICAL
PETRO CHEMICALCO., LTD. CO., LTD.
第 5 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5 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1,720,047,449
1,720,047,449 元。 元。
第 11 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奉献卫星 第 11 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坚持
精品,创造美好生活,专注发展功能性高分 科技创造未来,以人才与创新为引领,实现子材料的上下游产业,诚信经营,科学管理, 产业发展一体化、规模化、科技化;坚持提持续创新,不断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 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以轻烃一体化为核心,展能力,实现个人与企业共发展,企业与社 打造一流低碳化学新材料科技公司,持续为
会共发展。 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
第 23 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 23 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二)要约方式; 件、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3)项、第(5)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款第(三)项、
(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 24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1)
项、第(2)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3)项、第(5)项、第(6)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股份的,由公司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22 条规定收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依照第 22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销;属于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 28 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 27 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 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持本公司股份不超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 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六个月后
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六个月后
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本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 本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制性规定。 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
制性规定。
第 28 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第 29 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的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