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审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是在保障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的,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合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自有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在此期限内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吴非、邢铭强、范文来
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