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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稞酒: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10

青青稞酒: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

                          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青稞酒”、“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保障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自有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中低风险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投资期限

  公司投资的品种为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是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理财规划。

  2、投资额度

  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该等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且任意时点进行投资理财的总金额不超过3亿元,实际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将根据公司资金实际情况增减。

  3、投资方式

  在保障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适时按不同期限组合购买理财产品,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公司在额度范围内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具体投资活动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在开展实际投资行为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和财务状况,在保障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的,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有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通过进行适度的中低风险短期理财,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

  尽管理财产品属于中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针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拟定如下措施:

  1、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审计和监督;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四、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在符合相关规定及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自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合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中低风险理财产品,在此期限内该等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能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是在保障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的,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合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自有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在此期限内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资金使用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中信证券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杨成云                      杨洪垒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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