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Qinghai Huzhu Barley Wine Co.,Ltd.)
(互助县威远镇西大街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6,0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1 年 12 月 13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5,000 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华实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银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担任发
行人董事长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数总额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总额的 50%。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公司股东浙江联泰、福建劲达、北京天同、深圳嘉木、上海津
定的承诺
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王君承诺:自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总额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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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黄巍承诺:自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总额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
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总额的 50%。
公司监事卢艳承诺:自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
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总额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
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总额的 50%。
保荐人(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1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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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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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关注下列
重大事项和风险,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比例: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
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
4、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
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未来三年,根据上述《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未来分红规划,公司拟每
年均进行现金分红,且现金分红比例均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五。
有关股利分配政策的详细内容请参阅“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相关内容。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
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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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理人员均已对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分别出具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华实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银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
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总额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总额的 50%。
公司股东浙江联泰、福建劲达、北京天同、深圳嘉木、上海津博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王君承诺:自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收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数不超过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