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5 证券简称:华宏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0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宏科技”)于 2021年 8 月 20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实施完成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4.58 元/股。依据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0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此次激励计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实行此次激励计划。
2、2020 年 12 月 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6 日,公司依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
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此次激励计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实行此次激励计划。
4、2020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依法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
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2021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次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2021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以 2021 年 1 月 15 日为授予
日,向 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9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66 元/股。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完成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告》,
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2 月 8 日。
8、2021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实行本次回购注销。
9、2021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 4.66 元/股调整为 4.5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说明
(一)回购价格调整的原因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82,691,698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80 元(含税),合计
派发现金股利 46,615,335.84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本次权益分派
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实施完毕,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9 日披露的《2020 年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节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及程序”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调整: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派现金红利为
0.08 元(即 V=0.08 元/股),P=P0-V=4.66-0.08=4.58 元,即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回购价格由 4.66 元/股调整为 4.58 元/股。
三、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事项,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项。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