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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41 深市 公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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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股份:公司章程(2023年1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3-01-16

公元股份:公司章程(2023年1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公司党建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浙江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
司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610003372E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1805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并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ERA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埭西路 2 号,邮政编码:31802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29,093,87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品牌为核心、以管理为手
段、 以渠道为基础、以人才为保障,进一步推动公司生产、销售的全国布局,力争发展成为集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塑料管道综合供应商。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
料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阀门和旋塞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陶瓷制品制造;卫生陶瓷制品销售;卫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零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通用零部件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东城街道双浦村黄椒路 555 号;江口街道黄椒路 1118 号;江口街道永固路 9 号;新前街道锦川路 333 号)。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前,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序号  发起人股东姓名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万股)

 1      公元塑业集团有            8,700      58% 2008 年 6 月 18 日  净资产
            限公司

 2        卢彩芬                3,000      20% 2008 年 6 月 18 日  净资产

 3          张炜                2,550      17% 2008 年 6 月 18 日  净资产

 4      台州市元盛投资              750        5% 2008 年 6 月 18 日  净资产
          有限公司

        合  计                15,0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29,093,871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
 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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