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等有关文件要求,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浙江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 司 有关规定由浙江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 司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记 , 取 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330000610003372E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照 91330000610003372E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划;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酬事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和弥补亏损方案;
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十)修改本章程;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修改本章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务所作出决议;
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担保事项;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资产 30%的事项;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产 30%的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股计划;
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的其他事项。
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股东大会不得 使。
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 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
会行使。 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股东大会不得
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如授权 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
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 行使。
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如授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授权 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特 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授权事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项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料。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算;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总资产 30%的;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过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符合相关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提案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权和投票权。征集股东提案权和投票权应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