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1 证券简称:永高股份 公告编号:2020-113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
内部转让计划的进展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均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12),因家庭资产规划需要,张建均、张翌晨拟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23%(含本数),即张建均拟转让不超过1,900万股(含本数),张翌晨拟转让不超过850万股(含本数),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23%(含本数)给张建均、张翌晨合计持有100%份额的阿巴马元享红利 2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张建均、张翌晨与阿巴马元享红利 2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阿巴马元享红利 2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其所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的表决权委托于张建均。
一、计划实施情况
2020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张建均出具的《关于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计划进展的告知函》,张建均于2020年12月29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共转了1,60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76%)股票给张建均、张翌晨合计持有100%份额的阿巴马元享红利 2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阿巴马元享红利23号),同时张建均、张翌晨与阿巴马元享红利 2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张建均转让计划的转让数量已过半。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股份转让情况
转让均价 转让股数
股东名称 转让方式 转让期间 转让比例(%)
(元/股) (万股)
张建均 大宗交易 2020.12.29 6.30 1,523 1.2328
张建均 大宗交易 2020.12.30 6.30 80 0.0648
合计 -- -- -- 1,603 1.2976
2、本次转让前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股东名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例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 (%) 股数(万股) (%)
公元塑 合计持有股份 465,296,370 37.66 465,296,370 37.66
业集团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65,296,370 37.66 465,296,370 37.66
有限公
司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合计持有股份 19,629,144 1.59 3,599,144 0.29
张建均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9,629,144 1.59 3,599,144 0.29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合计持有股份 168,480,000 13.64 168,480,000 13.64
卢彩芬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168,480,000 13.64 168,480,000 13.64
合计持有股份 104,171,900 8.43 104,171,900 8.43
张炜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6,042,975 2.11 26,042,975 2.11
有限售条件股份 78,128,925 6.32 78,128,925 6.32
合计持有股份 11,232,130 0.91 11,232,130 0.91
卢震宇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808,033 0.23 2,808,033 0.23
有限售条件股份 8,424,097 0.68 8,424,097 0.68
合计持有股份 9,000,000 0.73 9,000,000 0.73
张航媛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250,000 0.18 2,250,000 0.18
有限售条件股份 6,750,000 0.55 6,750,000 0.55
张翌晨 合计持有股份 8,594,928 0.70 8,594,928 0.7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8,594,928 0.70 8,594,928 0.70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合计持有股份 5,410,000 0.44 5,410,000 0.44
王宇萍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410,000 0.44 5,410,000 0.44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合计持有股份 5,379,400 0.43 5,379,400 0.43
卢彩玲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379,400 0.43 5,379,400 0.43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合计持有股份 3,900,000 0.32 3,900,000 0.32
郑超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900,000 0.32 3,900,000 0.32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阿巴马 合计持有股份 0 0.00 16,030,000 1.30
元享红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16,030,000 1.30
利 23 号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合计持有股份 801,093,872 64.85 801,093,872 64.8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39,310,850 43.66 539,310,850 43.66
有限售条件股份 261,783,022 21.19 261,783,022 21.19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 阿巴马元享红利 23 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乙方:张建均
丙方:张翌晨
1. “一致行动"的目的
各方将保证在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
表示,以巩固各方的共同控制地位。
2. “一致行动”的内容
各方同意,各方将在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中通过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书面
表决的方式行使下列职权时保持一致:
(1) 共同提案;
(2) 共同投票表决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 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共同投票表决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
(6) 共同投票表决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7) 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 共同投票表决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 在各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会及/或董事会会议时,应委托其他各方中的 一方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如各方均不能参加股东会及/或董事会会议 时,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10) 共同行使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中的其他职权。
3. “一致行动”的延伸
(1) 若各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应按照甲方的意向进行表决。
(2) 为避免歧义,若一方未被指派为公司的董事,则其不承担在公司董事会会议中采取一致行动的义务。但其应促使其推荐的董事会成员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4. 协议的生效、变更或解除
(1) 各方在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