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7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债权关系情况
2018 年,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开具10 张共计 5,00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给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用于融资。中经公司通过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时公司”)经营的“金票理财”互联网平台,向投资人发行定向融资产品,向不特定的公众融资并以上述 10 张总金额为 5,00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各投资人通过盈时公司运营的金票通理财平台与中经公司签订相关协议。2018 年,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全额计提票据损失。2021 年 12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仁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迅实业”)与 88 位“金票理财”平台投资者达成和解并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受让 88 位投资者债权本金为 843.9 万元的债权。2022 年 6 月-8 月,仁迅实业与
20 位“金票理财”平台投资者达成和解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受让 20 位投资者债权本金为 381.7 万元的债权。
公司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成与债权人达成诉前和解。公司全资子公司仁迅实业与上述“金票理财”平台 218 位投资人按原债权本金的 40%签订《债权转
让协议》,受让 218 位投资人债权本金为 1,519.20 万元的债权,218 位投资人
将 100%债权转让给仁智股份全资子公司仁迅实业。仁智股份通过债权受让的方式达成诉前和解,解决了后续投资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向仁智股份追偿,仁智股份因此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虽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仁智股份全资子公司仁迅实业作为债权受让人将执行向中经公司、盈时公司的追偿程序,此举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二、概述及审议程序
公司全资子公司仁迅实业拟与“金票理财”平台 218 位投资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218 位债权人的债权及债权项下所有权利(包括抵押权、担保物权)一并转让给仁迅实业行使。仁迅实业自债权转让之日起,享有以债权人身份向各债务人要求支付欠款的权利和以债权受让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或变更诉讼主体的权利。
本次债权转让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及相关公告。
本次债权转让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债权转让涉及金额达到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故董事会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盈时公司“金票通理财平台”的 218 位投资人。
四、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218 位债权人
乙方:仁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一)转让债权标的
1.1 转让债权标的: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对中经公司、仁智公司、盈时公司享有的一切债权及追索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债权转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案件中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金额。
1.2 本协议的债权转让日期:为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如乙方违约迟延支付的,甲方应收的款项除了全部转让价款外,还包括违约金等)的次日,甲方对上述涉案债务人的权利全部由甲方转移到乙方,甲方与各债务人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二)债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2.1 双方同意乙方以本协议转让债权标的本金的 40%的对价购买甲方本次转让的债权。
2.2 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的同时向乙方提供所有的与转让债权有关的相应债权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打印版)、银行流水(原件)、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合同(复印件)、募集说明书(复印件)等材料。
2.3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将 2.1 条约定的转让款的 40%支付给
甲方。
2.4 为了简化操作程序,本协议的义务履行可采取现场移交的方式进行。即
本协议 2.2 条、2.4 条、3.3 条约定甲方义务与乙方一次性支付 2.1 条约定的 100%
的付款义务同步进行。甲方在收到 2.1 条约定的 100%转让款后,一次性移交 2.2条约定的材料并履行 2.4 条、3.3 条约定的邮寄文书的义务。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自转让之日起,乙方享有以债权人身份向各债务人要求支付欠款的权利和以债权受让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或变更诉讼主体的权利。在此之前,乙方不享有债权人的任何权利。
3.2 自转让之日起,甲方对各债务人的债权及债权项下所有权利(包括抵押权、担保物权)一并转让给乙方行使。
3.3 债权转让后,甲方须在当日用 EMS 形式书面通知各债务人该债权转让事
实,通知各债务人向乙方进行偿付,并将 EMS 寄件人面单及债权转让通知书原件的副本交给或 EMS 寄给乙方。甲方寄出 EMS 即视为完成债权文书的交付义务。
3.4 若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从上述案件中收到自各债务人处偿还的款项的,暂时由甲方保管。如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按时全额履行支付义务后,该偿还款项归乙方享有,甲方于全额收到转让价款的 3 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该款项支付给乙方;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则该偿还款项归甲方所有,甲方将依据本协议违约责任的约定,用该偿还款项冲抵上述转让债权项下的相应款项。
(四)陈述、保证和承诺
4.1 甲方承诺与保证
(1)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合同或承诺;
(3)甲方保证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4)甲方保证其提供予乙方以及乙方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误解的内容。
4.2 乙方承诺与保证
(1)乙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将依照其公司章程履行签署和执行本协议所需的内部决策程序;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合同或承诺;
(3)具有履行本协议的股权及债权转让款支付能力,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及债权转让款;
(4)保证其所用于此次股权及债权转让的款项来源合法。
(五)违约责任
5.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应
向守约方按照转让价款的 10%作为违约金;一方因另一方的违约行为而行使合同解除权,违约方应按照转让价款的 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5.2 甲方在合同签订怠于履行 2.2 条、2.4 条、3.3 条约定的合同义务,每
逾期一日,须按照转让价款的 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转让价款的 30%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若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已支付了合同第 2.3 条款项的,而甲方不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则甲方不得再基于上述 10 张商业承兑汇票而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就该商业承兑汇票项下而向甲方所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5.3 乙方迟延履行转让价款支付义务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5 个
工作日内未能补足到位的,乙方须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须以应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 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4 债权转让后,若乙方行使债权时需原债权人配合的,原债权人同意收到
乙方请求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签署合理合法的文件予以配合,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拒不配合签署合理合法的文件导致乙方无法主张权利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无法追偿债权而导致的应有或或有全部损失。
5.5 若任一方违反本合同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
违约方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其他
1.本协议中部分条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该等无效不影响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
2.协议各方就本次债权转让未尽事宜可进一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等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项下的附件和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协议自协议甲方签字、乙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为妥善解决公司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公司及股东的权益。本次债权转让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将增加公司当期利润金额约 900 万元左右(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