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18-020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减、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2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3月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
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1日下午15:00—2018年3月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东路639号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三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金锡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林金锡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72,008,800股,
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5.0055%;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
72,008,8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5.00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
公司股本总数的0.0000%。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8,800股,
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005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下属太阳能电站项目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00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00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关于补选张喆民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72,00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
(二)鉴证律师:徐渊、邹欣
(三)结论意见:
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