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4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通知情况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分别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2021 年 9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登载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0月12日14∶00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
大厦16层会议室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1年10 月12日14 ∶00在公司16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0 月12日9:15-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47,759,79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55.99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41,448,198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54.5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311,592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1.426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共有2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241,448,1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5713%;中小股东(持有股份未 超过5%的股东)共有8名,代表股份6,311,5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26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 议,出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投资设立医美股权并购基金博辰十号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参加本次投票的股东中,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其合计持有的241,448,198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6,311,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11,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2、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1 选举金香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43,111,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37%。
根据表决结果,金香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 述 议 案 具 体 内 容 已 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 披 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