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设立医美股权并购基金博辰十号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推进医美业务战略布局的重要部署,有利于加快公司医美业务快速扩张的步伐和实现公司医美战略的深入推进。本次交易定价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相关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当期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也没有受其他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庆、朱友干
202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