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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康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1

爱康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3
债券代码:112691        债券简称:18 爱康 01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实业总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持有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35,920,2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26%)的股东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区实业总公司”)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 2020年 7 月 1 日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共计不超过134,639,0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其中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
后 3 个月内(即 2020 年 4 月 2 日至 2020 年 7 月 1 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即 44,879,692 股。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减持股数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股数计算。

    近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经开区实业总公司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经开区实业总公司

    (二)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经开区实业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35,920,2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数量为 235,920,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2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经开区实业总公司自身资金需要。


    2、减持股份来源:协议受让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134,639,077 股(占
总股本的 3%),且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即不超过 44,879,692 股。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减持股数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股数计算。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1 日,其中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 3 个月内(即
2020 年 4 月 2 日至 2020 年 7 月 1 日)。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6、价格区间: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经开区实业总公司在协议受让时承诺若进行增持或减持的,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开区实业总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亦未违反上述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经开区实业总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经开区实业总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经开区实业总公司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
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减持计划是经开区实业总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自主决定,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一)经开区实业总公司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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