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11-45
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苏州盛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太阳能电池板采购
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情况:
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29 日与苏州盛康光伏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盛康”)签署 12.340816MW 太阳能电池板采购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计价为市场价格。合同金额为 83,177,099.84
元人民币。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同苏州盛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太阳能电池板采购合同的议
案》。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本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本合同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企业名称:苏州盛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320582400009470
注册资本:4980 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吴向东
住所: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镇北西路
登记机关: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太阳能电池及太阳能电池组件,销售自产产品;
从事太阳能发电系统的设计、施工;从事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组件、晶体硅
材料、太阳能应用产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
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未同苏州盛康发生类似业务交易。
三、合同主要条款
以下甲方为苏州盛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一) 产品信息: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规格 数量(MW) 单价(RMB/W) 总价(RMB)
01 太阳能电池板 多晶硅 230-235 瓦组件 12.340816 6.74 83,177,099.84
合计(RMB 83,177,099.84 元),大写:人民币 捌仟叁佰壹拾柒萬柒仟零玖拾玖圆捌角肆分(含 17%增值税)
(二)质量标准:
根据 IEC61215 及 IEC61730 标准,产品输出功率允许±3%公差;保证产品
在 10 年以内输出功率在 90%以上,10-25 年期间输出功率在 80%以上,保证产
品在正常的安装和使用情况下不会出现其他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
问题,甲方应以补发太阳能电池板或更换的方式按功率差额进行赔偿。
具体质量标准见合同附件之《组件技术参数》《组件出货检验标准》《产品
质量/责任保证书》。
(三)包装和标签:
(1)全部货物的外包装必须符合防漏、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盗的要求,并
满足长途运输及多次装卸的需要。
(2)每块组件均应带有序列号或者条形码,并张贴标示产品主要参数的标签。
(四)交货地点和时间:
交货地点和时间:见附件《交货地点和时间表》。
(五)验收条款:
乙方收货时对货物的数量、外观及功率等进行检验后签署《收货单》。验货
过程中,乙方发现有漏项、缺件,甲方应及时补齐货物;乙方发现产品不符合本
合同约定的要求,甲方应进行修理或更换。
(六)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支付甲方货款总额的 50%作为预付款,剩余货款于交货
前支付。
(七)保密条款:
(1)本同所称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图样、产品标准、质量标准、
参阅资料、工艺文件、产品技术,质量,工艺以及商业信息,技术方案、工程设
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
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
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产品标准、质量标准,等等。
(2)双方对在交易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上述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并不向
第三人透露的义务,此外双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
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之员工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双方应当承担由此给
对方带来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所发产品经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标准验收不合格,乙方有权暂停支
付与问题产品等值的货款。
(2)若乙方不及时支付货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
(3)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甲方交付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违反本合
同第七条的规定,导致商业秘密外泄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带来的直接
的经济损失。
(4)双方因本合同产生争议而向对方累计支付的赔偿金不应超过本合同总价
款的 20%。
(九)纠纷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十)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2)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具有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总收入的约 6.9%,本合
同涉及的约 2MW 太阳能电池板是销售给青海蓓翔用于太阳能电站的建设,若收
购成功,青海蓓翔将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预计协议履行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不构成
重大影响;
(二)公司判断目前的太阳能电池板的价格处于市场低位,本合同中剩余约
10.3MW(约 7000 万人民币)太阳能电池板作为公司库存用于明年的太阳能电站
的建设。预计库存会对公司的现金流产生一定影响。
(三)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协议而与协议对方形
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公司本次采购的部分太阳能电池板同 2011-46 号公告《关于公司同无锡盛康
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太阳能电池板采购合同》所述太阳能电池板一起主要是销
售给青海蓓翔用于太阳能电站的建设,若青海蓓翔履约能力下降,将会给本合同
的履行带来一定风险。本合同中剩余约 10.3MW 太阳能电池板,作为公司库存用
于明年的太阳能电站的建设,若未来太阳能电站建设不能如期投入,将会给本合
同履行带来重大不确定风险。
公司承诺将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持续披露该重大合同的生效及履行情
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苏州盛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太阳能电池板销售合同》。
特此公告!
附件:太阳能电池板销售合同
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