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B 座 3 层
二零二一年十月
目 录
释 义......2
正 文......6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6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8
三 、本 次激励 计划 的法 定程序 ......26
四 、本 次激励 计划 的信 息披露 ......28
五、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8
六、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28
七、结论意见......29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捷顺科技、本公 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
本计划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 指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
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
售流通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公司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
时在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
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
他员工
授予日 指 本次激励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
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
间段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
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
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
案)》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
《法律意见书》 指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
盈科、本所 指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副本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全面反映了应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审计、评估、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相关文件一同予以公告。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捷顺科技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捷顺科技成立于 1992 年 6 月 17 日,经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126 号《关于核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采用网下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以 14.50 元每股的发行价格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经深交所深证上[2011]241号《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同意,
公司 A 股股票于 2011 年 8 月 15 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公司的股票简称为“捷
顺科技”,股票代码为“002609”。
捷顺科技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2月2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2794141894),其法定代表人为唐健,注册资本为 64399.9741 万元人民币,住所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二路 5号捷顺科技中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自营进出口业务(按深管证字137 号办);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机电一体化产品、电控自动大门、交通管理设备设施及安防智能系统设备的安装、维修及产品的技术支持和保养服务(以上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停车场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停车场建设工程,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智能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机电一体化产品、电控自动大门、交通管理设备设施及安防智能系统设备的生产;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停车场经营(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
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及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1〕3-246 号《审
计报告》、天健审〔2021〕3-247 号《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阅捷顺科技最近 36 个月内的利润分配文件与公示信息,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