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证券代码:00260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拟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考核对象进行评价,实现股权激励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及职业素养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价值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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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并授权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执行。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对于按照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以 2020 年为基准年度,在2022 至 2024 年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40%
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75%
第三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120%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考核达标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决定激励对象当年度能否行权/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格的,其所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中当期进入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可以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公司统一注销相关激励对象相应部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回购注销相应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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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激励期间计划年度每年度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八、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应用
(一)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考核结束十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二)如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除限售资格及行权/解除限售数量。
(四)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1、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依据:公司层面考核不达标,所有激励对象所持该年度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作废;公司层面考核达标时,根据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除限售资格及行权/解除限售数量;
3、考核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受客观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较大的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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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核结果归档
(一)考核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须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
(二)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并由考核记录员签字。
(三)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为本激励计划结束后三年。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