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24-005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近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信”或“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
《关于对顾中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顾中林:
经查,你作为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你母亲张新美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
2024 年 1 月 30 日买入 7 万股,交易金额 495,600 元,2024 年 1 月 31
日卖出 7 万股,交易金额 488,218 元,亏损 7,382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 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目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回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相关情况
经核实,顾中林先生的母亲张新美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在 2024
年 1 月 30 日至 1 月 31 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
下:
交易时间 交易方式 交易方向 交易数量 成交价格 成交金额
2024 年 1 月 30 日 集中竞价 买入 70,000 股 7.080 元/股 495,600 元
2024 年 1 月 31 日 集中竞价 卖出 70,000 股 6.975 元/股 488,218 元
本次短线交易中,张新美女士亏损 7,382 元(计算方法:交易收
益=(卖出价-买入价)×卖出股数= -7,382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新美女士及顾中林先生近亲属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三、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顾中林先生积极配合,对于其未能对其近亲属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张新美女士前述短线交易未获利。
2、经核实,本次短线交易系张新美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是个人根据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行为,交易期间未征询顾中林先生意见,亦未告知其上述交易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3、顾中林先生收到《警示函》后,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对近亲属进行全面的宣贯和普及 ,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张新美女士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 47 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
4、公司将持续强化培训宣导,进一步加强全体董监高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审慎操作,规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其他说明
本次顾中林先生收到《警示函》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