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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8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8-010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

3月27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3月12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

式送达。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全体董事均现场出席,公司监

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传福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董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7 年年度报告》中董事

会报告章节。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向董事会提交了《2017年度独

立董事述职报告》,并拟在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

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二、《关于审议公司分别经境内外审计机构审计的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7 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

告章节。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业绩公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业绩公告。2017年年度报告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6年年度报告》,其摘要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17年度母公司实现净

利润为人民币278,939千元,加上以前年度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人民币2,053,252千

元,依照《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母公司2017年净利润提取10%的法定

盈余公积金人民币27,894千元后,扣除应该支付2017年永续债利息人民币244,049

千元, 扣除2016年末期已分红金额485,609千元,2017年年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为人民币1,574,639千元。

    考虑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股东利益等综合因素,为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经营发展的成果,公司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目前公司总股本2,728,142,855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1元/股(含税),现金红利总额约为人民币384,668,142.56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发表了独立意见:

    董事会作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基于对目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客观判断,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

    五、《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年度,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公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董事会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境内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境

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任期自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度股东

大会结束之日止。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上述审计机构2018年度的酬金。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发表了独立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业,熟悉公司及公司的经营环境,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情况,风险意识强,独立程度高,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公司出具了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境内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

所为公司2018年度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七、《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及公司

    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董事会同意自本议案获得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及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为公司境内控股子公司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以及其它业务提供担保,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公司境外控股子公司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以及其它业务提供担保;

    2、公司境内及境外控股子公司之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相互进行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以及其它业务的担保。

    公司为公司境内及境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及公司境内及境外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须不超过人民币1,500亿元。

    3、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境内参股公司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以及其他业务按出资比例进行担保,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境外参股公司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以及其他业务按出资比例进行担保,总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发表了独立意见:

    1、上述对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参股公司从事业务活动所必须的,内容符合商业惯例和有关政策规定;

    2、上述对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在实施时,由该等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公司一起按照股权比例提供相应比例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比亚迪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额度事宜,已经比亚迪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次提供对外担保额度,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故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比亚迪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八、《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销售产品对外提供回购或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董事会同意自本议案获得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

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销售新能源车、新能源叉车、云轨及其他可供出售商品对外提供回购或担保,总额度须不超过人民币500亿元,在此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王传福先生或其指定人士签署相关协议并代表公司处理相关事宜。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发表了独立意见:

    1、上述为销售产品对外提供回购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公司销售新能源车、新能源叉车、云轨及其他可供出售商品所必须,内容符合商业惯例和有关政策规定;

    2、上述对外提供回购或担保事项在实施时,公司需从资信调查、资金实力等方面进行严格调查和筛选,挑选合适的金融机构及其他融资机构和客户,并对金融机构及其他融资机构和客户风险进行严格监控,最大程度降低项目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比亚迪对外担保事宜,已经比亚迪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故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比亚迪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九、《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董事会同意2018年度与关联方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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