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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8

万安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以下简称“《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5、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有利于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效应,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

  7、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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