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0 证券简称: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4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披露
了公司与重庆市南翔橡塑厂、叶思咏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
二、 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 0681 民初 8050
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对公司与重庆市南翔橡塑厂、叶思咏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判决,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重庆市南翔橡塑厂应支付原告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款
479. 418599 万元,并支付该款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被告叶思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47620 元,财保保全费用 5000 元,合计 52620 元,由被告
重庆市南翔橡塑厂、叶思咏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故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判决书(2021)浙 0681 民初 8050 号。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