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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86 深市 *ST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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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围海: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1

*ST围海: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 围海            公告编号:2022-065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控股股东破产重整事项概述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围海控股”)于 2020 年 8 月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重整挽救价值,且重整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为由,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宁
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裁定受理围海控股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北
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1 年 3 月,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盖瑞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围海控股等八家公司”)合并重整;围海控股管理人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
最终确定仅提交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舜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宁波源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联合重整投资人
的重整投资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8 年 31 日、12 月 1 日、
12 月 26 日、2021 年 1 月 22 日、3 月 9 日、5 月 26 日、9 月 4 日、10 月 28 日、11
月 10 日、12 月 4 日、12 月 14 日、12 月 28 日、12 月 31 日、2022 年 2 月 11 日、3
月 25 日、3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事项的相关公告。

    二、控股股东破产重整事项进展

    公司于 2022 年 4月8日收到《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浙 0291 破 1 号之七】,法院认为,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批准的合并重整计划,已经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其内容
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重整计划所附生效条件已具备,依法应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 资有限公司、
宁波盖瑞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围海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 高岸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合并重整计划;

    二、终止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 资有限公司、宁
波盖瑞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围海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 高岸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合并重整程序。”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提请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宁波源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好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2、围海控股等八家公司重整成功将解决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一系列问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 2020 年年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根据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5 号、【2021】26 号)中存在的问题,公司 2020 年年报审计意见将调整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因涉及审计意见调整,公司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3.1条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根据《关于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相关要求,公司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3.11 的规定,
若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表明公司出现第 9.3.11 条所列任一情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四、报备文件


    1、《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 0291 破 1 号
之七】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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