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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围海: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6

*ST围海: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 围海              公告编号:2020-218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被法院受理的进展情况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控股股东”)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重整挽救价值,且重整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书,其后,公司收到围海控股转达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0】浙 02 破申 24 号)。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8 月 31 日、12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披露
的《关于控股股东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控股股东申请破产重整的
进展公告》、《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破产重整的公告》,2020 年 12 月 25 日,
公司收到围海控股转达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
02 破 16 号】,《民事裁定书》表示,“2020 年 8 月 27 日,申请人浙江围海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围海控股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挽救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
本院经审理后,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作出(2020)浙 02 破申 24 号民事裁定,受
理围海控股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围海控股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因围海控股公司的住所地在宁波国家高新区,该公司在庭前重组过程中,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与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了大量组织、协调工作,因此,该案
由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推进破产重整程序和维护社会稳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

  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交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财务、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控股股东的破产重整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若成功实施破产重整,将有利于改善控股股东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为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并解决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不能顺利实施,控股股东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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