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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达: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公告日期:2021-10-23

海能达: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代码:149338    债券简称:20 海能 01

  债券代码:149460    债券简称:21 海能 01

        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1 日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达”、“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中信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海能达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2019 年 7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发行人申请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不超过 5 年(含 5 年)。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品种、各品种的期限和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市场情况和发行时公司资金需求情况予以确定。

  2019 年 7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发行人申请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不超过 5 年(含 5 年)。

  2020年12 月2日,发行人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268号文,注册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 10 亿元的公司债券。

  发行人于 2020 年12 月 28 日发行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面向专业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 149338,简称“20 海能 01”,规模 1.4 亿元)。

  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发行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 149460,简称“21 海能 01”,规模 3.6 亿元)。
二、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

  美国当地时间 2021 年 10 月 15 日(北京时间 2021 年 10 月 16 日),发行人
收到美国伊利诺伊州的北部联邦地区法院(以下简称“伊利诺伊州法院”)通知,针对发行人与摩托罗拉、摩托罗拉马来西亚公司之间的商业秘密及版权侵权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后双方提交的部分动议作出决定:判决发行人支付对方 3,424.44万美元律师费。


  自 2020 年 3 月 5 日伊利诺伊州法院法官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来陆续对双
方提交的多个动议作出决定。发行人不认可一审判决的金额,不认可基于一审判决结果已做出的后续动议判决,同时,也不认可本次关于律师费的判决。发行人
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向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其中,关于发行人需支付律师费的判决包含在上诉内容中。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双方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其他未决动议仍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同时本案已进入上诉阶段。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发行人已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及进展的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 次 诉 讼 及 诉 讼 相 关 的 的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发 行 人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22)、《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公司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

  除本次律师费判决外,其他动议包括但不限于一审判决结果、关于许可费的判决、关于利息的判决、关于诉讼杂费的判决,其中:一审判决结果、关于许可费的判决等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关于利息的判决、关于诉讼杂费的判决已于 2021年 8 月 13 日由伊利诺伊州法院判决,具体详细见《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截至目前,发行人尚未支付诉讼判决涉及的对方律师费、利息费及诉讼杂费。

  中信证券作为上述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作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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