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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1742/FY/2021-615
致: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13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
北环路 9108 号海能达大厦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清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 2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 967,518,5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2.5947%。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15:00 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767,260,8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1.708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200,257,6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886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四)《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五)《关于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事项相符。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网络投票按
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的议案》,关联股东陈清州、周炎、
于平、康继亮、田智勇、罗俊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2 01,710 ,29 9 股赞 成(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31%),34,15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7,752,99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0%),34,150 股反对,0 股弃权。
2. 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783,096,65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387%),464,550 股反对,183,957,3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7,322,59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83%),464,55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表决结果:966,513,85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2%),811,150 股反对,193,5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6,782,49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518%),811,150 股反对,193,500 股弃权。
4.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967,395,05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2%),123,45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7,663,69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60%),123,450 股反对,0 股弃权。
5.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966,708,15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2%),810,35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6,976,79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442%),810,350 股反对,0 股弃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程 静
负责人:
马卓檀 计云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