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和《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赋予的职责,出席了 2021 年 11 月 5 日召开的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核查了相关内容,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核查,我们认为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备案资质,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饶永 倪健 涂勇
黎元
2021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