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和《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赋予的职责,出席了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核查了相关内容,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反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我们认为本次反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反担保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反担保事项的实施。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出售资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法择机出售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未名”)拥有的土地、房屋和在建工程项目,确立了管理层拟出售相关资产的合法性,有利于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增加公司现金流,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该授权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出售资产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
饶永 倪健 涂勇
黎元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