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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京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7

中京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调整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

  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期权。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

  鉴于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第三个行权期的考核目标,且 75 名激励
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合格,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行权符合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75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
行权期的 267.7680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独立董事:刘书锦、刘伟国
                                                202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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