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 公告编号:2021-155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京 03 民初 237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与中易金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易金经”)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以人民币 14,640 万元的交易对价向中易金经转让所
持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00 万股股份。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已收取交易款 7,320 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剩余股份转让款 7,320
万元应于完成股份工商变更后 30 个工作日内(即 2018 年 2 月 9 日前)支付。由
于中易金经未能按协议约定及时缴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经双方协商,于 2018年 3 月 7 日签订《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解除协议》,终止了本次股权交易。但中易金经实际并未按解决协议约定,配合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因此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中易金经归还股权。
2019 年 9 月 9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
京 03 民初 171 号),判决因步森股份不符合银行股东的资格要求,驳回步森股份诉讼请求。2019 年 9 月,步森股份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3 民初 171 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由法院查清事实径行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019 年 12 月 30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步森股份撤回上诉。
2020 年 2 月 10 日,步森股份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
认双方签署的《解除协议》已经解除并判令中易金经履行《股份转让协议》,支
付尚未支付的交易价款 7,320.00 万元及利息等费用。因此时稠州银行的股权处于冻结状态,公司未对该部分股权进行新的财产保全申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
法院已经受理该案,案号为(2020)京 03 民初 237 号,该案件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开庭审理,并追加北京中航路星场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案件第三人。
二、《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京 03 民初 237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
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易金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中航路星场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29,868.56 元,由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拟于近期提起上诉。
2020 年度,公司已将该部分股权的账面成本 11,640.00 万元及于其他应付
款核算的已收部分股权转让款 7,320.00 万元终止确认,同时将差额确认投资损失 4,320.00 万元。
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最终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本诉讼事项后续如有重要进展,公司会根据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