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 公告编号:2021-156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与公司在湖北地区的一级经销商胡强、陈怡伶的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步森股份起诉胡强、陈怡伶
1、一审情况
胡强、陈怡伶自 2018 年 4 月开始为步森股份在湖北地区的一级经销商,自
2018 年至 2020 年 12 月拖欠货款累计金额 773.2 万元(金额尚未扣减商务业务
订单利润),因其拒绝还款,公司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收到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浙 0681 民初
430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
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胡强、陈怡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强、陈怡伶应支付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1,022,436.98 元及该款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 6‰计算
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胡强、陈怡伶应支付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 5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1,402 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请调整),减半收取 30,701 元,财
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5,701 元,由原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134 元,由被告胡强、陈怡伶负担 5,56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二审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收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浙 06
民终 364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
上诉人:胡强、陈怡伶
被上诉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胡强、陈怡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4,452 元,由胡强、陈怡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胡强、陈怡伶起诉步森股份
2021 年 9 月 23 日,胡强、陈怡伶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步森股份,情况如
下:
原告:胡强、陈怡伶
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特许区域经销合同》和《关于湖北区域市场转让的协议》;
二、判令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两原告因违约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 7,591,206 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10 万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同时,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步森股份 770 万元的财产。目前,法院冻结了步森股份银行存款 770 万元。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步森股份起诉胡强、陈怡伶已二审终审,判决已生效。法院认可胡强、陈怡伶欠步森股份货款。
胡强、陈怡伶就相同事项重新提起诉讼,且冻结了步森股份 770 万元的银行存款,公司认为胡强、陈怡伶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不会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公司的账户能正常使用,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