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瓯海新桥六虹桥路 118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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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
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摘要存在任何疑问,请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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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浙江巴拉巴拉 指 浙江巴拉巴拉童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温州森马童装 指 温州市森马童装有限公司,浙江巴拉巴拉及发行人前身
森马集团 指 森马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前身温州市森马企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斑帕丝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控
股股东
森马投资 指 浙江森马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
森马农业 指 浙江森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温州恒隆 指 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森马 指 上海森马服饰有限公司,其原名为森马集团上海有限公
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杭州森马 指 杭州森马服饰有限公司,其原名为杭州森马贸易有限公
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北京森马 指 北京森马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天津森马 指 天津森马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重庆森马 指 重庆森马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沈阳森马 指 沈阳森马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广州森马 指 广州森马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上海巴拉巴拉 指 上海巴拉巴拉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北京巴拉巴拉 指 北京巴拉巴拉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湖北巴拉巴拉 指 湖北巴拉巴拉服饰有限公司,其原名为武汉丽阳天歌服
饰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天津巴拉巴拉 指 天津巴拉巴拉服饰有限公司,其原名为天津爱普华服饰
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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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范狄亚 指 浙江范狄亚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浙江意森 指 浙江意森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之参股公司
云峰时装 指 浙江云峰时装有限公司
佳韵制衣 指 温州佳韵制衣有限公司
上海紫特 指 上海紫特服饰有限公司,其原名为上海森马服饰有限公
司,已注销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 特别风险提示
(一)租赁物业的风险
租赁房地产用于开办直营店和货物仓储等是本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广泛采用
的扩充销售终端的方式。公司目前的直营店经营场地及货物仓储用地大部分为租
赁方式取得。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承租 208 处面积合
计约 105,507.04m2 的物业,用于商业、办公和仓储。就其中 77 处共计约 20,
629.48m2 的租赁物业,出租方未能提供该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该等房产的所
有权人同意出租方转租该等房产的证明文件,出租方亦因此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登记手续,该 77 处租赁物业中有 21 处合计面积约 2,407.93m2 的租赁物业的出租
方出具书面确认函,承诺赔偿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因租赁房产存在权利瑕疵而受到
的任何损失。该 77 处租赁物业合计面积占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承租总面积的
19.55%,其所涉及的直营店于 2010 年度经营产生的销售收入约占本公司当年营
业总收入的 2.38%。
虽然本公司在与出租方订立租赁协议时,综合考虑了出租方所处地段、当地
市场状况、所有权合法性等因素,并由此确定租赁期限。公司在过去的经营中并
未出现过因租赁物业被有权第三方主张无效或被有权机关认定无效的情形,但公
司不能排除因出现上述情况进而对公司的运营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若出现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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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或出租方中途不能将房产租赁给本公司,而本公司又未能及时重新选择经营
场所的情形,将对公司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 2008 年、2009 年、2010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68.78%、84.87%、66.57%,盈利水平较高。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规模将
有大幅度的增加,净资产预计也将比发行前有显著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募集资金产生预期收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公司净利润的增
长在短期内不能与公司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这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较以前年
度有所下降,产生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二、 其他重大事项提示
2010 年 3 月 1 日召开的本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及 2011 年 2 月 10 日召开
的本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余额由
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享有。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 7,0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
市盈率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市净率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3.34 元(按 201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益数据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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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资金申购
发行方式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圳
发行对象 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1、本公司控股股东森马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森
马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前述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森马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前述股份。
2、本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邱光和、周平凡、邱坚强、邱艳
芳、戴智约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前述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前述股份。(2)在遵守第(1)项下的承诺前提下,本人在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
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在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
本次发行股份的流 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
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
3、本公司股东森马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森马投资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前述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森马投
资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前述股份。
4、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森马投资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