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公司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地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对外投资顺应公司由产业经营为主向以产业经营与资本运营相结合模式转变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投资团队推动公司投资业务发展,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审议该投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投资设立产业基金事项。
独立董事: 马长安、张华平、张璇
202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