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9
债券代码:124008 债券简称:辉隆定转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形式: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2、股票来源: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45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4、授予数量: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2,851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1,760万股的3.97%;
5、授予价格: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7.85元/股;
6、行权时间: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期权行权期
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2017年9月29日发表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于2017年10月11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5、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于2017年11月21日完成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辉隆JLC1;期权代码:037755。
6、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7、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8、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9、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0、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1、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2、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注销部分期权的情况
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通过自主行
权的方式行权 764.05 万份。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
期到 2021 年 10 月 15 日结束。截止第三个行权期满,尚有 15.55 万份股
票期权尚未行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已到期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此次注销后,公司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0 份,公司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全部实施完毕。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注销部分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事项。
六、律师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注销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事宜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