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381 号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 2019年 5月 10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显示,黄松、白明垠、肖荣(以下简称“承诺方”)共同向长沙水业集团承诺,股份转让完成后 3 年内(2019年-2021 年)上市公司每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后净利润不低于 6,000万元,且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3亿元,若上市公司当年实现的扣非净利润低于 6,000 万元,则在上市公司当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承诺方将当年业绩补偿款支付给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款为承诺扣非净利润数与实现扣非净利润数的差额。
你公司 2019 年和 2020 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 6,447.24 万元和
-21,341.39 万元,2020年未达成业绩承诺。截至目前,承诺方未支付业绩补偿款,公司亦未披露业绩承诺的履行情况。
1. 请说明承诺方应当补偿上市公司的具体金额及计算过程。
2. 请说明承诺方超期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原因,在达到承诺履行
条件时以及无法履行承诺时是否及时通知你公司,是否违反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6.6.3条、第 6.6.5条的规定。
3. 请说明你公司对业绩承诺未达标事项是否履行审议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是否违反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6.6.5条、第 6.6.6条
的规定。
4. 请说明你公司董事会是否充分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是
否采取积极措施督促承诺方履行承诺,是否主动、及时要求承诺方承 担违约责任,是否因怠于行使权利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否违反本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6.6.12 条的规定。
5. 请说明你公司对业绩承诺是否按照或有对价进行会计处理,
是否确认金融资产,若未进行会计处理,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并请 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1
年 11月 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 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