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阎海峰、孟晓俊、谭跃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