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18-008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并办理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授予登记手续,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订,相关情况及审批程序如下:
1. 2017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2. 2017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31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职务通过公司宣传栏、OA办公平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9月16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 2017年9月22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
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
4. 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5. 2018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股份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 票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
二、 2017年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授予的具体情况
1. 预留股份授予日:2018年2月2日。
2. 授予数量: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 1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78%。
3. 授予价格: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价格为每股3.03元。
4. 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社会公众股份。
5.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54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 日起30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 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月后的
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2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2个月后的
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54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 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 年-2020 年,分阶段进行绩效考核
并行权,第一阶段为2017-2019年,第二阶段为2017-2020年,以完成绩效考核
指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包括公司层面考核和激励对象层面考核。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必须同时满足公司层面和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方可按比例解除限售。
(3.1)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
解除限售安排 公司层面考核指标
以2016年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数,2017-2019年度母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的净利润累计增长率不低于45%;
以2016年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数,2017-2020年度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的净利润累计增长率不低于60%。
注:
(a) 表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以激励成本摊销
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2017-2019年母公司净利润累计增长率=(Σ
2017-2019
(b) 母公司净利润-2016年
母公司净利润×3)÷2016年母公司净利润×100%
2017-2020年母公司净利润累计增长率=(Σ
2017-2020
母公司净利润-2016年母
公司净利润×4)÷2016年母公司净利润×100%
(3.2)个人层面的考核指标为: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年度为2017年-2020年四个会计年度,分阶段按以下方
式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对象层面的考核等级依据考核评分结果共分为 A、B、C
三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当期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等级 分数区间 当期解除
限售比例
A良好 S≧80分 100%
B达标 60分≦S﹤80分 按考核期内绩效
考核得分计算
C未达标 S﹤60分 0
(a) 第一阶段解除限售个人绩效考核以激励对象2017、2018、2019三个年度
的年度绩效得分为依据,具体按如下方式计算:
激励对象如在考核期内任一年度考核等级均为A级(S≧80分)且未违反激
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即为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如在考核期内任一年度考核等级出现C级(S﹤60分),当期解除限
售比例为0,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为0,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将由公司以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如在考核期内年度考核等级均在B级(60分≦S﹤80分)或以上且
出现B级,且未违反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当
期解除限售比例按考核期内平均得分计算,即:
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该考核期平均年度得分÷100
(b) 第二阶段解除限售个人绩效考核以激励对象 2020 年度的年度绩效得分
为考核依据,具体按如下方式计算:
激励对象如在考核期内为A级(S≧80分)且未违反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当期解除限售比例即为100%,个人当期实际解
除限售额度即为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如在考核期内考核等级为C级(S﹤60分),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0,
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为0,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回
购价格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如在考核期内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分≦S﹤80分),且未违反
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当期解除限售比例按2020
年度绩效考核得分计算。
即: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年度绩效考核得分÷100
若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完成,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其激励对象层面的考核结果按比例解除限售;反之,若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未完成,无论激励对象层面的考核是否达标,均不可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
6.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核心业务人员朱婷女士,授予其预留限制性股票10万股。
7. 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与公司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