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17-046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一七年八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红制药”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社会公众股份。
三、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278800 股,涉及的标的
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0.491%。其
中首次授予6178800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的0.483%;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预留股份100000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的0.008%。本计划中任何一名
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3 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管理人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在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
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参与本计划。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拟为3.03元/股。
六、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向老股东定向增发新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授予日起54个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月。激励对象根
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月后的 50%
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2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2个月后的 50%
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54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八、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 年-2020 年,分阶段进行绩效考
核并行权,第一阶段为2017-2019年,第二阶段为2017-2020年,以完成绩效考
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包括公司层面考核和激励对象层面考核。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必须同时满足公司层面和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方可按比例解除限售。
(一)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
解除限售安排 公司层面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数,2017-2019年度母
公司的净利润累计增长率不低于4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数,2017-2020年度母
公司的净利润累计增长率不低于60%。
注:
1. 表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2017-2019年母公司净利润累计增长率=(Σ
2017-2019
2. 母公司净利润-2016年母
公司净利润×3)÷2016年母公司净利润×100%
2017-2020年母公司净利润累计增长率=(Σ
2017-2020
母公司净利润-2016年母
公司净利润×4)÷2016年母公司净利润×100%
(二)个人层面的考核指标为: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年度为2017年-2020年四个会计年度,分阶段按以下方
式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对象层面的考核等级依据考核评分结果共分为 A、B、C
三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当期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等级 分数区间 当期解除
限售比例
A良好 S≧80分 100%
B达标 60分≦S﹤80分 按考核期内绩效
考核得分计算
C未达标 S﹤60分 0
1. 第一阶段解除限售个人绩效考核以激励对象2017、2018、2019三个年度的
年度绩效得分为依据,具体按如下方式计算:
(1)激励对象如在考核期内任一年度考核等级均为A级(S≧80分)且未违反
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即为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2)激励对象如在考核期内任一年度考核等级出现C级(S﹤60分),当期解除
限售比例为0,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为0,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
由公司以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
(3)激励对象如在考核期内年度考核等级均在B级(60分≦S﹤80分)或以上
且出现B级,且未违反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当期
解除限售比例按考核期内平均得分计算,即:
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该考核期平均年度得分÷100
2. 第二阶段解除限售个人绩效考核以激励对象2020年度的年度绩效得分为考
核依据,具体按如下方式计算:
(1)激励对象如在考核期内为A级(S≧80分)且未违反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当期解除限售比例即为100%,个人当期实际解除
限售额度即为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2)激励对象如在考核期内考核等级为C级(S﹤60分),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0,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为 0,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回
购价格回购并注销。
(3)激励对象如在考核期内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分≦S﹤80分),且未违反
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当期解除限售比例按 2020
年度绩效考核得分计算。
即: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年度绩效考核得分÷100
若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完成,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其激励对象层面的考核结果按比例解除限售;反之,若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未完成,无论激励对象层面的考核是否达标,均不可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十四、授予日在激励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