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公告编号:2019-054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美特气”)控股股东浩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浩讯科技”、“转让方”或“甲方”)于 2019年 11 月 24 日与湖南省财信常勤壹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财信常勤壹号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62,37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0%)协议转让给财信常勤壹号基金。
2、本次权益变动前,浩讯科技持有公司股份 399,861,273 股,全部为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64.11%,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浩讯科技持有公司股份 337,491,2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11%,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权益变动前,财信常勤壹号基金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财信常勤壹号基金持有公司股份 62,3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0.00%,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份转让概述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4 日接到控股股东浩讯科技通知,浩讯科技与财信常
勤壹号基金于 2019 年 11 月 24 日签署了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62,37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0%)协议转让给财信常勤壹号基金,本次标的股
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5 元/股,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311,850,000 元。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浩讯科技持有公司股份 337,491,273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54.11%,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浩讯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祝恩福
3、成立日期:2001 年 8 月 17 日
4、注册地址:中国香港
5、商业登记证号码:32121246
6、主要经营业务:环保领域的投资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南省财信常勤壹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GYCY2P
3、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省财信常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符国伟
5、合伙人信息(含各持股比例):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证件号码 认缴 备注
金额
1 湖南省财信常勤基金管理有 91430100MA4L9U7L0L 100.00 GP
限公司
2 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1430000MA4L2E9E4W 99900.00 LP
3 湖南财信精进股权投资合伙 91430100MA4Q7D028Q 30000.00 LP
企业(有限合伙)
4 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91430000MA4L29JJ53 60000.00 LP
公司
5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143000044488082X5 10000.00 LP
汇总 200000.00
金额
6、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高新区岳麓西大道 588 号芯城科技园 4 栋 401A-89
房
7、注册资本:200000 万元
8、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9、经营期限:2019 年 5 月 22 日至 2024 年 5 月 21 日
10、经营范围:从事上市和非上市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信常勤壹号基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转让方浩讯科技与受让方财信常勤壹号基金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互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交易双方持股情况
本次交易前后,浩讯科技、财信常勤壹号基金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持有股份 本次交易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持股数量(股) 比例
浩讯科技 399,861,273 64.11% 337,491,273 54.11%
财信常勤壹号基金 0 0% 62,370,000 10.00%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浩讯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湖南省财信常勤壹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鉴于:
1、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美特气”或“上市公司”)系一家在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49),注册资本623,700,000 元,总股本 623,700,000 股。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持有凯美特气399,861,273 股股份,占凯美特气总股本的 64.11%。
2、甲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2,370,000 股股份(占凯美
特气总股本的 10.00 %)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3、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各词在本协议中使用时,应具有以下含义:
(1)凯美特气/上市公司:指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转让方:指浩讯科技有限公司,系香港注册公司,凯美特气控股股东。
(3)受让方:指湖南省财信常勤壹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双方:指转让方和受让方合称。
(5)各方/一方:各方指转让方和受让方;一方指转让方、受让方任意一方。
(6)标的股份:指转让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拟转让给受让方的凯美特气无限售条件人民币普通股。
(7)股份转让款:指受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的价款总额。
(8)交割:指在本协议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的情况下,标的股份由转让方过户给受让方。
(9)交割日:指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由转让方过户给受让方的登记完成日,即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妥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10)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1)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3)甲方一致行动人:为本协议之目的,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人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祝恩福以及新疆信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视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
第二条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
2.1 甲方将其持有的 62,370,000 股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以下简称“标
的股份”)(占凯美特气总股本的 10.00%),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
2.2 甲方承诺其自身不存在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等可能
导致标的股份被查封、冻结的情形或风险。
2.3 甲方承诺在股份交割时,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争议、诉讼、仲裁、
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的行政程序或任何政府调查。
第三条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款
3.1 甲方拟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 62,37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0%),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5 元/股,股份转让款为人民币 311,850,000元(大写:叁亿壹仟壹佰捌拾伍万元整)。
3.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全部交割过户完成之日期间,如上市公
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比例和每股价格等作相应调整。
3.3 适用前述 3.2 条约定调整后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凯美特气
62,370,000 股股份与甲方就其持有的该等股份所分得或增加持有的股份之和。
第四条 股份转让款支付及股份交割
4.1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款按如下约定分期支付:
4.1.1 预付款支付:若标的股份转让交易信息披露完毕且本协议第七条约定
的履约担保之质押股份质押登记至乙方名下,则乙方自标的股份转让交易获得深交所审核确认同意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的预付款人民币 70,000,000 元(大写:柒仟万元整)。
4.1.2 余款支付:乙方于标的股份交割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股份转让款人
民币 241,850,000 元(大写:贰亿肆仟壹佰捌拾伍万元整)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且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确定。
4.2 甲方必须将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款用于甲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担
保下的甲方原有债务清偿或股份转让交易税费的支付。
4.3 自乙方支付本协议 4.1.1 条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预付款之日起 5 个工作
内,甲乙双方共同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交割手续(登记过户机构出具过户登记确认文件)。
第五条 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5.1 甲方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或合同的限制,不违反甲方已签署的任何协议约定或其作出的任何声明、承诺、保证。
5.2 甲方保证其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标的股份没有负载任何影
响乙方股东权利的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任何诉讼、争议等瑕疵。
5.3 甲方保证,标的股份交割日前,标的股份不会被司法机关、权力机关查
封和冻结以致影响标的股份交割。因任何原因导致标的股份被查封、冻结的,甲方应赔偿乙方为准备本次交易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律师的费用)。
5.4 甲方保证,标的股份交割日前,上市公司、甲方不存在被证券监管机构
和/或刑事立案调查、被交易所公开谴责、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被强制退市的任何事实和风险。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