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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48 深市 金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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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新农: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9

金新农: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21-143
债券代码:128036        债券简称:金农转债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18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8 日的
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电北路 18 号金新农大厦
16 楼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郝立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7 名,所持有股份数共计 299,876,8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4144%。

    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
250,699,5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2948%。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46 名,所持有股份数为 49,177,3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19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柳燕华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 2 个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本次审议的议案均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49,164,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8%;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73,9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4%;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广州金农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250,699,507股不计入上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副董事长通过摘牌方式受让子公司深圳市盈华讯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299,864,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73,9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4%;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陈俊海先生回避表决,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15,125,828股不计入上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柳燕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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