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6 证券简称:新联电子 公告编号:2020-039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1 月 1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2020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0年11月10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0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三)
3、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园中路 28 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敏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97,670,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7.6795%。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89,810,9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737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859,5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42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714,6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49%。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97,628,70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反对41,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8,672,80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3%;反对41,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97,658,70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1,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8,702,80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6%;反对11,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4%;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夏维剑、顾晓春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 律 意 见 书 全 文 详 见 2020 年 11 月 11 日 的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