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封卷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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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
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
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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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1、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0,000万股,本次拟发行3,400万股流通股,发行
后总股本13,400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商晓波、邓烨芳夫妇及股东商晓红、商晓飞、邓
滨锋、商伯勋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
股票上市三十六个月后,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本公
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其他股东万胜平、柴林、何的明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股票上市十二个月后,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的半年
内,不转让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2、截至2010年6月30日,公司未分配利润合并数为179,967,498.23元。经
公司2009 年11月18日通过的2009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拟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3、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的扼要提示:
(1)宏观经济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高层建筑物、场馆、工业厂房、航站楼、桥梁、塔桅、
管道、容器、高炉、焦炉、海洋平台、锅炉钢架等领域,该类建筑均属固定资产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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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因此,公司业务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密切相关。当国家经济政策处于调控
周期,钢结构行业市场供求及行业利润将受到不利影响。公司能否对宏观经济政
策的变化有正确的预测,并相应调整公司的经营决策,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司
的业绩。
(2)主要原材料钢材价格波动的风险
钢结构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材,尽管公司产品定价机制主要为“钢材价格
×(1+合理毛利率)”模式,可以将钢材价格波动风险转嫁给下游客户。但钢材
价格波动仍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主要体现在:
1)无论钢材价格上涨还是下跌,如公司在签订合同与钢材采购环节没有衔
接好,或风险管控不当,公司将蒙受经济损失;
2)如钢材价格上涨或在高位运行会使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增加;
3)如钢材价格长期高位运行,会抑制钢结构产品的需求增长。
(3)偿债能力风险
2007 年、2008 年、2009 年、2010 年6 月末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6.59%、80.63%、81.93%、78.99%,流动比率分别为0.82、0.82、0.72、0.83,
速动比率分别为0.45、0.48、0.33、0.42,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而流动比率、速
动比率较低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幅增加、营业收入逐
年快速增长、原材料采购金额大导致资金需求量大幅增加,而公司主要依靠短期
借款等融资方式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资产负债率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低是大型钢结构企业普遍具有的特点,
大型钢结构企业通常凭借其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充分运用财务杠杆,以尽力扩
大市场份额和盈利水平,致使其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
公司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业绩逐年快速增长,银行资信状况良好,所
有银行借款、票据均按期偿还,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与各大商业银行保持长期
良好关系,采用“贷新还旧”及自身经营积累可以保证流动负债的偿还及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资金周转,并计划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投资项目的后继投资
外,在未来2-3 年不再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减少资金需求,适当增加长期贷款改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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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负债结构,充分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及自身经营积累偿还流动负债、合理控制负
债规模,因此公司目前的资产负债率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低的状况是暂时的,
未来将得到改善。但未来若公司经营业绩不能进一步持续增长、宏观经济环境及
信贷环境如有不利变化,仍将面临一定的偿债风险。
(4)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
2007 年、2008 年、2009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7,439.99 万元、
9,270.18 万元、13,342.66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30%、8.36%、
8.27%。截至2010 年6 月30 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14,474.92 万元,其中1
年以内应收账款余额为14,006.85 万元,占应收账款比例96.77%,2 年以内应
收账款余额合计为14,409.74 万元,占应收账款比例99.55%,3 年以内应收账
款余额合计为14,474.92 万元,占应收账款比例100%。
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明显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这符合公司以钢结
构产品生产销售为主、工程业务为辅的业务模式。尽管如此,由于公司客户(或
业主)以建筑企业(建筑工程)较多,鉴于行业特点,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仍然不
小,可能影响到公司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存在一定的坏账风险。
(5)诉讼风险
2008 年7 月12 日,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捷钢构”)
与本公司签订《钢结构加工定制合同》,约定由飞捷钢构提供图纸、本公司采购
原材料的包工包料方式为其客户印度公司定制加工熔钢车间的钢结构件,第一期
工程量为2,300 吨,飞捷钢构预付公司合同款600 万元。
2009 年1 月6 日,飞捷钢构向南宁市法院起诉本公司,要求鸿路钢构返还
其预付款600 万元并赔偿损失400 万元。2009 年6 月18 日,飞捷钢构将要求
赔偿损失金额增加至1,300 万元。2009 年2 月9 日,本公司在长丰县人民法院
起诉飞捷钢构,要求对方赔偿损失290 万元(已扣减飞捷钢构600 万元预付款)。
2009 年3 月5 日,飞捷钢构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09 年4 月
10 日,长丰县人民法院以(2009)长民二初字第63-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
回飞捷钢构管辖权异议。2009 年4 月12 日,飞捷钢构不服裁定向合肥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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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已于2010 年3 月10 日以(2009)民立他字第60
号《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指定管辖的通知》,指定广西飞捷诉发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和发
行人诉广西飞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 年5 月20 日作出
(2009)合管终字第11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安徽省长丰县
人民法院(2009)长民二初第63-1 民事裁定;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与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管辖。
依照法律规定,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将广西飞捷诉
发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后,上述两案将由合肥市
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至此,上述案件将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截至上述案件成讼之日,公司实际已完成的该合同项下钢材加工量为1,437
吨(因发生纠纷,双方未结算确认)。
尽管公司已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计提预计负债1,300 万元,同时计提存货跌价
准备419.60 万元,但不排除对方增加赔偿损失金额的诉讼请求。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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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3,400 万股,不超过发行后总股
本的25.37%
发行价格待定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3.30 元/股(根据2010 年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数据计算)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
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
者除外)
本次发行股份的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商晓波、邓烨芳夫妇
及股东商晓红、商晓飞、邓滨锋、商伯勋承诺:自本
公司股票上市